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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首页>> 行政>> 行政诉讼

  问: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本人正承办一国家赔偿案。简单案情为,一企业向银行贷款,以自己没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抵押,土地管理部
门未进行严格审查,出具了土地抵押证明,但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发现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属于另一法人,而借
款人又无其他财产用以清偿欠款,故申请国家赔偿。土地管理部门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
偿?

答:
个人认为此案件不具备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包含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本案显然不属于后者。而行政赔偿的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
,因过错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
的时候,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是个值得重视的概念。结合本案,银行显然不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土地管
理部门出据给银行的《土地抵押证明》中并没有行政管理的内容在内,而只是一种证明文件性质。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范围有严格的定义,行政赔偿法第四条对此有具体的规定。而本案不属于第四条罗
列的情形。
三:银行真正应该追究的是贷款当事人的诈贷责任。土地部门本身并不直接与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银行
自身也负有审查贷款文件合法性、真实性的义务。土地管理部门充其量构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
与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独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行政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凋查,核
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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