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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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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职责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吗?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如何处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在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应当履行职责吗?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部“五个严禁”》是什么?
  一、严禁利用公安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
  二、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滥用枪支警械;
  三、严禁利用“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放纵犯罪嫌疑人;
  四、严禁超期羁押和对证人使用任何强制措施;
  五、严禁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公安部“五个不准”》是什么?
  一、不准对报案、办事、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态度;
  二、不准故意刁难、欺压、打骂群众;
  三、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甚至敲诈勒索钱物;
  四、不准经营或变相经营桑拿按摩、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或充当非法活动的保护伞;
  五、不准利用公安职权搞创收。

《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是什么?
  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在什么情况下,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辞退?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违法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九)不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哪些?应如何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回避吗?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警察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有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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