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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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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

什么是“窗口单位”?
“窗口单位”,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队、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管理办证室、边防检查站执勤现场、信访办、办证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

窗口单位应当如何为群众服务?
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和其他窗口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窗口单位的民警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窗口单位应当如何提供什么便民服务设施 ?
在便民服务设施上,窗口单位应当做到:
(一)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其他窗口单位应当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二)在接待场所设立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提供办事指南,公布上下班时间和报警、咨询、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救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三)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接待、服务场所的提示标志醒目,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五)城市和城镇派出所办公服务场所与民警休息室应当分设;其他单位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分设。

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哪些制度?
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制度:
(一)警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二)首接责任制度。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窗口单位及其民警应当如何提供服务?
在服务行为上,窗口单位及其民警应当做到: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窗口单位的民警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六)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八)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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