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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的追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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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的追究范围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2.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5.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6.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7.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8.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9.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10.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13.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者案件外人财产损失的:
  (一)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
  (二)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三)故意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财产;
  (四)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14.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16.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17.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审判人员应当承担错误判决的责任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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