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jchang2.jpg (6284 bytes)

customer.gif (75342 bytes)

关于本站
将本站加入收藏

[2003

pic116.gif (179 bytes)

首页 | 民事 | 刑事 | 行政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法律知识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论坛

损害赔偿网  www.peichang.com

首页>>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版权、出版权、版本权是一回事吗?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伤口作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的复制加发行就是出版。可见,出版权是包括在版权中的一项权利,与版权根本不是一回事。出版权是版权人的一项权利,如果条件具备,版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这项权利。但在一般情况下,版权人并不具备出版作品的物质条件和资格,因此出版伤口就需将伤口的出版权授予因家批准的出版单位。但版权人出让出版权后仍然享有对自己伤口的版权。版本权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等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版本权是出版者自身享有的一项权利,与版权完全不同。

著作权人和图书出版者的义务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著作权人如何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作品刊登后,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他人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吗?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需要支付报酬吗?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摄制成电影的作品可以改动吗?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稿酬如何支付?
出版者向著作权人支付的稿酬有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等种类。对于基本稿酬,国家版权局规定有明确的标准。如规定著作稿的基本稿酬是每千字30至100元,出版者如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约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付酬,则应在该标准规定的幅度内,结合作品的质量和字数,具体确定稿酬的数额。初次出版的图书除了按字数支付给著作权人基本稿酬外,还可支付印数稿酬。

出版者应当怎样处理稿件?
图书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既不通知著作权人,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图书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月的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之日起计算。

表演者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吗?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什么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录音制作者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吗?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作品的保护期有多长?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什么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必须支付报酬吗?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建议采用IE4.0以上版本、800*600分辨率浏览
版权所有©2000:损害赔偿网 www.peichang.com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损害赔偿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网站管理:kite.xu@peichang.com     admin@peich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