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站
将本站加入收藏

[2003

pic116.gif (179 bytes)

首页 | 民事 | 刑事 | 行政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法律知识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论坛

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首页>>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

三、 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经营管理无关的活动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在说明情况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 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由谁承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了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对产品的存在缺陷负有责任的另一方追偿。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非销售者的过错,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的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存在缺陷负有责任的,由谁承担责任?
产品的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存在缺陷负有责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要求运输者和仓储者赔偿损失。对于追偿的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另案审理;合并审理时,生产者或销售者为被告,运输者或仓储者为第三人。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只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时才能从事的活动。如高空施工、操作,高压输电,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火车、飞机等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等。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行为人非法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能够认定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发生行为人污染环境的期间和地域之内,及其受害物质与行为人排放的物质相同,即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标志和采取了措施,但由于其设置的标志不明显、采取的措施尚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人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为准。如果施工人在施工开始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其后这些标志和措施失灵或被破坏,因此造成损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损坏标志和措施的第三人追偿。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则可以先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由谁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特殊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情况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公平地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 由于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 由于双方的行为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分担民事责任;
(3) 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对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另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另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伤亡,其他成员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受害人或者死者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不应当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监护人为同一顺序数人的,应由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监护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为同一顺序数人的,应当明确各自的监护职责。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患精神病的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由谁承担责任?
患精神病的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过去没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突发精神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其有财产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没有财产,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受害人与突发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分担民事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且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如何承担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本人又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监护人为第三人。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如何承担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在民事诉讼中,该抚养人为第三人。行为人有经济能力后,抚养人要求归还垫付款的,应当另案处理。抚养人垫付有困难的,应当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

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该雇工追偿。

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由于执行定作人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或指示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由于执行定作人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或指示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定作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揽人也有过错,则应当由定作人和承揽人也有过错,则应当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或指示并无过失,则应当由承揽人承担民事责任。

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被帮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不能查明谁为侵害人的,应当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伤亡,公安部门作出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后,当事人如何处理?
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伤亡,公安部门作出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后,当事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由谁承担责任?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属于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员及其亲属不配合诊治,同时医疗单位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令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有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订有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按照合同领取了保险金后,又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侵害人的行为引起受害人旧病复发或其他后果的,由谁承担责任?
因侵害人的行为引起受害人旧病复发或其他后果的,可以根据原病情状况和因果关系,过错大小等具体情况,责令侵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建议采用IE4.0以上版本、800*600分辨率浏览
版权所有©2000:损害赔偿网 www.peichang.com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损害赔偿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网站管理:kite.xu@peichang.com     admin@peich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