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输液导致死亡,是否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
我的一个远房亲戚在2003年9月15日在农田打农药中毒,家人先将他送到当地村卫生院,经过一天的治疗医生鉴于当地的医疗条件建议他转院,他家人将他送到镇上的医院,下午4点多进医院,医生诊断后送入住院病房,到晚上7多,病人感觉不舒服,家人四处找医生、护士,二十分钟后才找到医生,医生给病人输液,输液不到十分钟病人死了,医院与病人的妻子签了一个调解协议,上只写“死因不明”,医院一次性赔偿1.5万元。
病人的父母、兄弟认为医院对病人的死应该负责任,就一句“死因不明”就解释一个人的死是不不行的,想找医院理论但有不知该这么办,请你们提供一些帮助!!!
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现在还无法证明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医疗事故。如果你对医疗机构的行为有异议,那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死者家属可以到医院去复印病历,对于输液进行封存,并提出尸检的请求,然后,根据这些材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你也可以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患者死亡一事提出异议,由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的角度上来处理此事;另外,你还可以直接到法院对医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通过司法的程序来解决此事。
我上边所说的三种渠道,都要经过一个最关健的环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根据今年新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对于发生争议的医疗纠纷,双方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者是由法院进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在今后的处理过程中作为一个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这个时间已经过了,也就是不再具备尸检的条件了,但是你还有一个方式主张你的权利,那就是你可以到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只要死者是死在医院里的,那么医院就有责任证明其治疗行为跟死者的死亡无关,如果证明不了,他们就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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