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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属于卫生院的过失?

首页>> 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

问:这是不是属于卫生院的过失?
    我的侄子是提早三个月出生的,是今年的3月底,昨天也就是6月21日,由于接卫生院的通知要求去打预防针,我们就抱着他去打预防针,没想到打完之后,就发现其嘴唇发紫,气喘很急,随即我们就带他去市级医院去治疗,可过不了几小时,我的侄子就停止了呼吸,请问这是不是属于卫生院的过失,麻请告知。

答:
有几种可能:
一是打针的过程中操作不当,比如:剂量过大,或用药错误,或操作过程中其他技术性问题。
二是对这种针的一种不良反映,为治这种不良反应而到医院医治的过程是因救治不当出现这一后果。
三是个别体质着对某一预防针的特殊反应,比如直接导致死亡的可能性。
如果是前两者则可以向卫生院或市医院要求赔偿。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应该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可据公平原则处理。
第三种情况更象是意外,在国外一般由社会福利进行救济。在我国没有这种完善的制度,一般受害人是会将医院告上法庭的,但在处理时非常不利,但仍会得到一些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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