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消费者肖像、人格尊严被侵权,如何计算和要求索赔?
约2002年11月,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江西赣州某超市内一欢迎顾客的广告中,使用了偷拍的本人购物的正
面肖像作商场广告宣传。本人认为超市侵害了消费者(我)的肖像权、人格尊严权(本人肖像头部被门缝上端
裁剪,使肖像的身体与头顶分家)。请问如何把握追究超市侵权要点?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法律依据如何?(要
求盛泉律师指教)
盛律师回答:
你只要把商场广告拍下即可,你可以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
精神损失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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