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
交通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人身或财产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交通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必须是法律上规定有作为义务的。交通侵权行为依成立的条件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交通侵权行为和特殊交通侵权行为。
(一)当事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就是指自然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事故当事人不具备责任能力时,他本人没有赔偿义务,而赔偿责任至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的是民事监护责任。当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责任也是不能推卸的。
(二)当事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三)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反交通法规和民事法规的性质;
(四)有损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有;
(1)车辆、货物损坏折价;
(2)人身伤害引起的费用支出及利益损失;
(3)牲畜死伤折价;
(4)车辆损坏停运的收人减少;
(5)其他损失。
损害后果也可称为经济损失,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之分。
一般交通侵权行为依当事人及过错状态的不同的交通侵权行为和共同的交通侵权行为。
共同的交通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共同行为人必须均有过错,如果是无过失人卷入交通事故,其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行为人必须均有责任能力,如果是无责任能力人参与,其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三)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各自违反交通法规的规定。
(四)共同行为人各自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必须是与事故发生有关联的原因,但并不要求对事故在主观方面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比如,机动车驾驶员将机动车交给没有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从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和没有驾驶资格的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特殊交通侵权行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由特殊行为或行为以外的事实,不法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特殊交通侵权行为包括使用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因地下施工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无责任能力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以及牲畜所有人因牲畜惊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等。
交通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交通侵权损害赔偿。一般交通侵权行为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由此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状态,可以分为单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共同过错责任。
单独过错责任,体现在由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全部损失由其赔偿。混合过错责任,体现在各方当事人分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全部损失由各方当事人根据所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共同过错责任,由有共同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向负有共同过错责任的任一行为人请求全部的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任一行为人请求部分事故损害赔偿。这样有利于恢复受害人被损害的正当权益。
特殊交通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特殊交通侵权损害赔偿。该赔偿责任并不限于仅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通事故中给他人造成损害,负有交通车故责任时,其损害赔偿由其监护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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