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注】  (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

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以及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管监察组织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管监察组织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除第四条外,均由城管监察组织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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