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中国妇女报头版采访本站站长盛泉律师 |
| 4月30日中国妇女报头版采访本站站长盛泉律师,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新司法解释本站站长作的一些解释,包括见义勇为受伤者可向受益人要求适当补偿在内的11项具体侵权类型的索赔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全文,有删节。 人身损害赔偿有新规 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律师们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告诉大家如何使用新《解释》去索赔,我们在懂得用法律去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骑自行车被路上的石头绊倒、见义勇为牺牲或受伤……诸如此类的11种人身损害赔偿将适用新的标准。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正式施行。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对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颇有研究的两位资深律师,两位律师均就《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读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指导大家对于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该如何适用新《解释》。 11种损害 12项赔偿 《解释》明确规定了11种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律师们指出:“并非所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纠纷都适用《解释》,它只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12项。 律师们提醒大家,除最高法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内容将不再适用外,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铁道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中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内容也不再适用。 见义勇为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以案说法:2003年12月,上海某小区梁某家,因疏忽导致家中发生火灾,梁某的邻居谢某挺身而出,奋力灭火。最终,谢某因在救火过程中吸入一定量的有害气体和高温烟尘导致机体发生中毒,加上救火紧张、劳累,引发心功能不全,诱发心衰死亡。请问谢某的家人该怎么办? 盛律师:《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将不再出现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按照这一条,原告的丈夫谢某是在保护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遭火灾侵害的过程中,吸入一定程度的有害气体和烟尘诱发心衰死亡,死亡原因与救火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虽对谢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其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的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负责 以案说法:9岁的女生李某,在下课期间,因在校园楼道玩耍,从楼梯栏杆的上半部分摔至楼下,受重伤,李某的家长和学校商量此事的处理,学校辩称,李某是自己摔下的,而且老师也教育过学生,让其下课注意安全,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盛律师:学生从楼梯栏杆摔下,栏杆的质量是关键问题,国家对栏杆的高度有明确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1.05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也规定中小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如果学校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导致学生坠楼,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可采取定期金赔付方式 以案说法: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李某的女儿被撞成高位截瘫,对方同意赔偿87万元,但对方提出先付7万元,要求每年支付4万元给付赔偿金,对方能这样做吗? 盛律师:可以这样做。以往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金的支付一般都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所谓定期金的损害赔偿支付方式,是指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分期(如按年或者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如每年或每月的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用、康复和护理费用、更换假肢等费用)。赔偿额既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每月支付800元),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 定期金损害赔偿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加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而破产或支付不起;(2)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利(因为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而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可能不足20年)。对于受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前提赔偿额相对固定而不是绝对固定);(2)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 律师们表示,《解释》中尚有局限,尚不能完全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但是新《解释》的出现,无疑使受到人身损害的人有了更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下载扫描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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