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eijchang2.jpg (6284 bytes)

customer.gif (75342 bytes)

关于本站
将本站加入收藏

[2003

pic116.gif (179 bytes)

首页 | 民事 | 刑事 | 行政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法律知识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论坛

陈益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首页>> 民事>>民法总则-问答>>

【题 目】陈益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
申请人:陈益锡,男,1948年6月14日生,汉族,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河间路323弄10号。
申请人陈益锡要求认定上海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向财产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审理查明:
座落于上海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约7平方米房屋,系申请人陈益锡之姑母陈小妹遗留的私房。陈小妹于1989年9月死亡。陈小妹与丈夫徐元龙(于1979年6月死亡)生前育有一子,名徐顺林(于1973年1月死亡)。陈小妹的丈夫徐元龙及儿子徐顺林死亡后,其生活主要由申请人陈益锡照料。陈益锡对陈小妹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于1994年4月18日在该院公告栏及上述财产所在地发出认领该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位于该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约7平方米房屋确属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鉴于申请人陈益锡对原房屋所有人陈小妹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应当从该无主财产中分给陈益锡适当的财产。但是,该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多大实际意义。因而,申请人陈益锡要求将上述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5年8月4日判决如下:
上海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房屋归陈益锡所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建议采用IE4.0以上版本、800*600分辨率浏览
版权所有©2000:损害赔偿网 www.peichang.com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损害赔偿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网站管理:kite.xu@peichang.com     Admin@peich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