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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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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结案的期限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执行结案有哪些方式?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在什么情况下,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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