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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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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的申请

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机构如何分工?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执行机构应如何办理执行事项?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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