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离婚“婚前财礼”如何处理?
律师您好!
我一朋友夫妻结婚4年,农村,婚前男方支付女方3万元作为财礼,婚后感情不和,至今已经分居1年半,婚后男方曾以家庭应用为由从女方手里拿出1.9万元,今准备离婚,请问女方有没有权利再向男方索要这1.9万元;男方有没有权利向女方索要剩余的1.1万元;他们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备注:当时的任何财产交往都没有借条等手续)
回答:
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婚前的财礼,在1)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以一年为掌握标准;2)给付财礼的一方因给付给自己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可“酌情返还”。除此之外,一般按赠予论——赠予一旦交付基本上就不会返还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在这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的共28条的〈婚姻法〉解释(二)中,着重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详尽解释,就司法解释的制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尚属首次。对于婚前“彩礼”,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具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未结婚,可以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