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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取反补贴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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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措施

如何采取反补贴临时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应当接受承诺吗?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外经贸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外经贸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但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外经贸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外经贸部不接受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调查机关如何接受承诺?
调查机关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
依照条例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如果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违反承诺,外经贸部应如何处理?
外经贸部可以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对违反承诺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依照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如何征收反补贴税?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吗?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一)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二)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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