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jchang2.jpg (6284 bytes)

customer.gif (75342 bytes)

关于本站
将本站加入收藏

[2003

pic116.gif (179 bytes)

首页 | 民事 | 刑事 | 行政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法律知识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论坛

损害赔偿网  www.peichang.com

首页>> 法律知识

办理公证的程序

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公证当事人的权利:
(1)公证请求权。
(2)委托权。
(3)请求公证人员回避的权利;
(4)请求保密的权利;
(5)请求发给公证书或公证书副本、译本、节本的权利。
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举证义务。
(2)遵守公证法律和规定,不作伪证的义务;
(3)交纳公证费的义务;
(4)正确使用公证书的义务。

当事人如何申请公证?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办理公证的基本程序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办理完毕后,应留存一份附卷。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当事人。

公证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享有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适应的权利;(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或内容是否真实、合法;(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等。

法律对公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1) 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要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处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2) 委托调查的期限。
(3) 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
(4) 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
(5) 提存物的保管期限;
(6) 公证复议的期限。

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办理公证?
(1) 公证处立卷后因当事人的原因,在1个月内不能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并经通知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后,在2个月内,当事人仍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据的;
(2) 公证员在签署公证书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 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的。

公证费的计收标准是什么?
(1) 按件收费。(2)按标的收费。(3)按时间收费。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
(1) 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2)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3)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4)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减免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公证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公证?
《条例》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7条也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公证实践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
(1) 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
(2) 代理人无代理资格或越权代理;
(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
(4) 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
(5) 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形式不合法;
(6) 其他原因。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什么?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律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条例》第20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由于公证申请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同,因此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也不同:
(1) 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
(3) 有强制执行效力公主的出证条件。
(4) 公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和文本相符的出证条件。

公证的效力是什么?
公证的效力是通过公证书的效力来实现的,公证书是法律文书,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 一般证据的效力。
(2) 诉讼证据的效力。
(3)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4) 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

当事人对公证处的决定不服能申请复议吗?
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建议采用IE4.0以上版本、800*600分辨率浏览
版权所有©2000:损害赔偿网 www.peichang.com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损害赔偿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网站管理:kite.xu@peichang.com     admin@peich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