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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业务

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处的业务包括哪些?
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公证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
(一)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
(三)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的;
(四)曾任助理公证员职务二年以上的。
经见习合格的高等、 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 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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