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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如何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 热 | 【字体:小 大】 |
| 人民检察院如何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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