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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字体:小 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
| 【题 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注】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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