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父亲因脚骨头断裂,于2004年9月15日送往医院治疗.因体温超高无法控制于9月30日凌晨经抢救无效去世.医院承认是医疗事故,经双方协商医院赔偿130000元,并签订协议书.现在我想反悔,原因是:当时院方负责人说医疗事故医院负全责的话,最多赔偿108000元,后来经协商赔偿130000元.我认为医院没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赔偿,并且院方所说的最多108000元不知道丛哪里来的.所以我现在认为当时的赔偿额太少想反悔.请问这样的情况可以起诉吗?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你现已签订了协议书,如果没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证明你们在签订协议书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那你的反悔很难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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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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