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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字体: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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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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