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发生:2004年2月22日 我自购 蒙古 重型货车 从事货运(个体业主)。地点:福建, 聘请司机(广西)驾驶在交通中应司机追尾碰撞死亡。经交警调查 该司机负完成责任。 我个人自购对于死亡司机应该担负这样的赔偿责任, 当时交警根据形势我个人车主对以死亡 司机12万补偿 。 对方负责人 不服 [与2004年7月向 我地方法院提出上述 要求我 补偿 32万] 司机 广西居民 家 中有父 66 母 62 小孩 8 。妻子 请问我 车主 应该这样赔偿, 对事故 属是交通事故 , 还是雇佣关系。 交通事故 和 雇佣关系对以赔偿有什么不同, 我应负这样的赔偿责任,应该赔偿大概多少。 事情发生在新 交通法前期, 现在上述应该按照 新交通法 还是旧 交通法。有什么不同, 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死亡司机是否有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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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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