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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驾驶司机 死亡  补偿  问题          【字体:
关于 驾驶司机 死亡  补偿  问题

事情发生:2004年2月22日 我自购 蒙古 重型货车 从事货运(个体业主)。地点:福建,  聘请司机(广西)驾驶在交通中应司机追尾碰撞死亡。经交警调查 该司机负完成责任。   我个人自购对于死亡司机应该担负这样的赔偿责任,  当时交警根据形势我个人车主对以死亡 司机12万补偿 。 对方负责人 不服 [与2004年7月向 我地方法院提出上述 要求我 补偿 32万]  司机  广西居民 家 中有父 66 母 62  小孩 8 。妻子
   请问我 车主 应该这样赔偿, 对事故  属是交通事故 ,     还是雇佣关系。 
交通事故  和   雇佣关系对以赔偿有什么不同, 我应负这样的赔偿责任,应该赔偿大概多少。
    事情发生在新 交通法前期, 现在上述应该按照   新交通法 还是旧 交通法。有什么不同,
    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死亡司机是否有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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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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