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甲驾驶机动摩托车撞伤乙后,驾车逃逸。无目击证人。乙在倒地前只看清车牌号码与模糊的司机背影。交通部门依据车牌号码找着车主,却被告之该车已在半月前买给丙,并当场出示了买卖协议。丙对买卖协议与肇事之事自行承认。因丙为身无分文的外地民工,公安机关在关押其12小时后予以放行。乙的损失至今未得到赔偿。 试问:机动摩托车私下买卖合同有效么? 未过户的机动车买卖协议,无论协议有无约定,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任何证人及证据证明丙为驾驶肇事者,是否单依丙自述认定为肇事者?又如何来避嫌车主在肇事后另找“替罪羊”? 答:旧机动车辆必须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 凡需出售旧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办理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外,还必须持有以下证件: (1)车辆监理部门发给的车辆行驶征; (2)出售单位应持有本单位证明和售车发票或收据, 个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的证明。 买卖双方成交后,需由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处开具交易凭证,购车的单位和个人,凭车辆牌照和交易凭证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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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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