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两横过马路人被一持未年审驾照、酒后、超速行驶的车辆撞击,10余分钟后又被另一辆高速行驶的车辆碾压并拖了300米距离致使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辆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第二辆人与被压死的行人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家属与第一辆车司机现已达成赔偿协议。对第二辆车因协商解决不了,家属想以单个的一起交通事故诉讼,即不以交警的责任认定作为索赔依据,而以一个伤着躺在马路而被拖压而死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诉讼,不知有无法律依据 答: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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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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