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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哪些部门有责任          【字体:
车祸死亡,哪些部门有责任

在7月14日晚20点多当事人骑摩托车回家,此时天色已黑,在回家的途中需要经过一段国道,此段国道部分路面修道,修整的路面上全是一些大石头,可在施工的前方没有立警示牌或者其它警示物,使当事人没能提前知道前方施工,致使当事人撞到头部撞在石头上死亡(当事人驾驶证照齐全,安全头盔佩带齐全,正常行驶)!
    请问一下对于这起事故哪些单位或者部门应付有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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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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