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今年4月21日出的车祸,造成了一死一伤,现伤者已病愈出院,进入赔偿调解阶段请问,在赔偿的时候适用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亡赔偿的司法解释》,另外因为我是军人,驾驶的是地方车(持地方驾照),现我已无力支付赔偿金,请问,在赔偿方面,单位负不负有赔偿责任,(车主也无力赔偿)。家里对我的事故有没有赔偿义务,且家里也无力赔付。
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亡赔偿的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的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这一规定,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即:A原则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B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C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车主承担赔偿责任;D对车主与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为推卸责任,对是否受雇及是否执行职务产生争议,又无法对各自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由车主与驾驶员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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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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