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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在今后事故调解时要求对方归还保险公司不认可的部分          【字体:
可否在今后事故调解时要求对方归还保险公司不认可的部分

我4月16日在上海撞了人,我全责,对方2根肋骨骨折,1根锁骨骨折。送医院后要求住院,对方51岁有糖尿病。目前仍在住院,医院方面认为血糖尚未控制,而且肋骨和锁骨尚未愈合,要求继续住院,在医院中,主要是吃控制血糖的药品。我已垫付了9000元医药费。向保险公司咨询,认为现在医院主要治疗糖尿病,且这种情况只需住院15天即可。认为我对在医院中的费用(主要是住院费及糖尿病的药费)今后无法得到理赔。
1。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2。如果有道理,我可否在今后事故调解时要求对方归还保险公司不认可的部分?
3。我的保单已于4月24日到期,据说要按5。1后新规定确定赔偿,但保险公司按老规定理赔,请问我是否需要有自己承担的部分,新老规定在损害赔偿金额中的差别在哪里?
 
  答:是由于交通事故(不包含治疗自身原有疾病)引起的医疗、营养、误工等费,应由责任方承担。保险要看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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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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