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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 【字体:小 大】 |
| 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 |
| 甲将车卖给乙,乙又将车卖给丙,两次买卖车辆未过户,行驶证仍为甲,丙以甲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甲作为被保险人。丙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结案后,丙以甲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甲、丙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答: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内容,请访问:http://www.peich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28&ID=7013&page=46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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