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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字体:
两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5月9日,受害人王某所乘坐的一辆客车与另一辆客车发生碰撞,王某受重伤。交警认定两客车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现在,王某欲起诉两客车,并要求两客车对自己所受损害负连带的赔偿责任。
  请问,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两客车的司机的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就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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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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