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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与老的第三者责任险有矛盾(赔偿问题)          【字体:
新交通法与老的第三者责任险有矛盾(赔偿问题)

我的货运车是在5。3号在西安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汽车没有超速行驶,司机见到前方有个清洁工在作业,就开始减慢速度了,清洁工也在往路边避让,但汽车经过他的时候,司机认为他肯定已经退到路边了,但还是撞到了,可能是清洁工比较恍惚,没有完全退开,汽车没有偏离行驶车道;当事人当场死亡;后来查明,按照高管局规定,清洁工上高速作业,应该在一定距离立一个警世牌,但当事人没有立,而是把牌子绑到自行车上放到一边;
  现在问题是:交通部门是按照5。1后开始实行的新的交通法判的,好像是说以人为本,交通事故责任虽然认定机动车不是主要责任,但损害赔偿还是机动车全额陪付,但我们的车的保险是在五一前买的,保险公司说他们那这个险是根据旧的交通法开设的,也就是机动车承担多少责任、机动车就承担多少损害赔偿,也就是保险公司只负责赔付一部分(如机动车承担50%的事故责任,则按照旧交通法,机动车负责50%的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只负责赔付这50%),这与交通部门执行的新交通法抵触,那么,这余下的50%(按照旧交通法就是死者这方承担的责任对应的损失)该由谁来赔付呢?

  答:关于第1个问题你可以找保险公司打官司。。。5。1号后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的的责任,与以前的交通事故责任一样,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民事方面)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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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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