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6月初苏某驾驶平头柴小型货车在途经张家口市沙电家属区路段撞倒了一位横穿公路的老者,当即苏某便报了警并叫来了急救车,经现场勘查,老者已经当场死亡,苏某的货车属超载车辆,后到宣化交警队录完口供,后通知苏某回家等待处理,在6月15日交警队传讯苏某,以致人死亡和刹车失灵及严重超载为由要苏某交20万元的罚款,如不交便拘留,因苏某家境不好也不是车主只是受雇跑车,但之前已向车主反应过刹车不灵的事,但车主并没在意,致使了这场交通事故,现在苏某仍在拘留中,与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还正在解决中,问交警队有权拘留苏某吗?有权收取这20万元吗?
答:其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有权利拘留. 无权收取20万,具体赔偿要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由交警部门调解. 苏某受雇跑车,车主负有赔偿责任.若苏某能证明"之前已向车主反应过刹车不灵的事,但车主并没在意,致使了这场交通事故"那么,车主要承担更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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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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