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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客运道路旅客运输有哪些规定? | 热 | 【字体:小 大】 |
| 省际客运道路旅客运输有哪些规定? | |
| (一)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须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不得无故停班、延班、 并班、改线。 (二)按客车标记定员载客,严禁超载。 (三)营运里程400公里(含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配备双司 机或实行其它行之有效的轮休制度。 (四)已经批准的班线必须在六个月内筹备开班,逾期不开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营者向省级运政管理机关交回有关牌证。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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