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什么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 答: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公正委员会成员有哪些情形应自行回避? 答:公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或者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工作机构的办案人员。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怎么办? 答: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调查、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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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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