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是否有权提出控告和申诉?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控告、申诉活动中应当对控告、申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公安机关如何保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答: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规定提出的控告和申诉都应当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不准对控告、申诉人岐视、刁难和打击报复。 公安机关保障控告、申诉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控告、申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受理哪些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答: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各级公安机关对哪些控告和申诉,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处理? 答: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法定复议程序受案范围和时效期间的控告和申诉,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处理。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控告和申诉应当转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申诉人,或者告知控告、申诉人向主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和申诉如何办理? 答: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管辖,归口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受理控告、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控告、申诉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接受、转送、交办或者直接调查来信来访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并对控告、申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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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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