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如何处理? 答: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问: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如何处理? 答: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
问: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如何处理? 答: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有何程序
问: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哪些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答: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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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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