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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字体:
法律责任

  
哪些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行政处分。

违反哪些规定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哪些规定将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退还违法收取费用?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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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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