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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法律责任            【字体: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法律责任

哪些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仲裁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对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取消仲裁员资格并解聘,其他工作人员由仲裁委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与执行如何进行?
  答: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何时施行?
  答: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4日起施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沪府发[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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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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