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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            【字体: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三)工会指定的代表。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调解机构调解人事争议。

调解有哪些规定?
  答: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指定的专门调解机构(以下统称调解组织)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调解有哪些程序?
  答: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调解申请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调解组织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
  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并依照有关规定公正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组织应当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时限是几天?
  答: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后,调解组织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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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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