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于2000年12月27日去打工单位途中摔伤造成高位截瘫,当时打工单位不给算工伤,一次性给了一些同事们捐的钱,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也以为这病一治就好,就没再追究.一直到现在看了几次病,花了将近十万元,我的病仍没好转,现在是我女儿替我打东西,我自己没有任何自理能力,连吃饭抓痒这样的小事也要别人来照顾.我们后来查了一些资料,说不是与机动车相撞不算工伤,可我摔倒的地点与单位只有不到50米,按那种条文讲是不是有些苛刻了呢?我想知道,在事隔4年的现在还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得到一些赔偿,来维持我的生计,我家现在已经负债累累,恳请律师们能帮忙出出主意
答: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你在上班途中是如何摔伤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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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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