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我原在上海奉贤大众出租公司开车,8月2日被公司开除:理由是我跨区域经营(被市客管处查获),我现在问题是:原先对于这类错误是罚款200元,上月公司与驾驶员(包括我)签订一份“保证不跨区域经营的协议”协议中提出如发生跨区域经营将被公司开除,可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并无(违反这类错误将被开除)约定。请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证不跨区域经营的协议”是否劳务合同冲突,是否符合劳动法。对于原先除以200元罚款处罚一下子提升到开除处罚,使驾驶员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是否合理?
跨区域经营——就是你是奉贤大众出租公司的,只能在奉贤地区进行经营服务,如去其他地区(如松江,宝山等地)经营,就属于跨区域经营。
答:保证不跨区域经营的协议作 为你们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你现在出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公司有权解除。
更多内容请访问: http://www.peich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18&ID=8746&page=27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