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我们是一事业单位(国税局)临时工,从1993年进入该单位,期间与单位订立了2次劳动合同,第一次是1995年,第二次是2003年。 我们现在要咨询的是:(1)该单位除为我们缴纳医疗保险外,从未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是否违法(从1995年—2003年连医疗保险金都未缴纳)。 (2)我们在该单位工作,待遇比公务员低50%,单位各种福利也都一样只有50%,该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3)在单位,我们不能参加各种业务学习与培训,这样做单位合法吗? 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呢????
答: 1、应缴纳养老保险,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其违法行为; 2、按照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处理; 3、自费参加的应该可以吧,单位出资的按同中的有关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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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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