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在上海一家私营小公司工作,大概半年前开始在这里工作。 2月份(进公司一个月后)和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为期5年,由于当时对合同没有仔细研究,现在发现其中有关于我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 条款规定: 乙方违反合同解除约定,需要赔偿甲方如下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1500元;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入职培训费用2万元 3。提前辞职按合同到期时间相差月数乘以辞职前一月的实发工资计算违约金,交接工作前结清。
这些条款没有一条是合理的。 当时招收和录用我都是在上海市,是通过网上的招聘,这1500元的招聘费用不知从何而来。 进公司后基本没有正规的培训,没有出国或到外地培训,这2万的入职培训也很没有根据。 第三条更是约定了这么高额的赔偿金。
请您帮我咨询一下,如果我要辞职离开公司,这些条款的赔偿都要履行吗?这些条款明显都是不平等的条款,只对我有约束而对公司,没有任何约束,有什么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诸如培训费用和招收费用到底怎么来核算?
答: 关于1,2对方要求你支付的话是必须举出证据来,我觉得2比较困难,1比较容易,1500难以避免 至于3,如果其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话(不是合同期的话)是不能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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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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