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在一家韩国企业上班已将近5年,我的女儿刚好7个月大,2个月前的一天我去上班,公司人事给了我一张辞退书,让我第二天办理手续,但第二天去公司后人事说改变主意,是公司决策错误,让我继续上班,并向我道歉,并且保证不会在工作中为难我,在这种情况下,我就留了下来. 但最近在工作中我的上级处处为难我,安排的工作都是难以完成的,并且要我加班,这种情况下我已无法在公司呆下去了,只好辞职不干. 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能向公司要经济补偿金. 另外,我在这家公司上班,每周平常加班5小时(周一至周五 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8点到18点),双休日5小时(周六),这5年来公司从未发过加班费,且每个月发工资根本没有工资条.请问我是否能要求公司补发这5年加班费,相关的劳动法是怎么讲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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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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