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单位有一职工,上班时发生中暑,导致不完全运动性失语,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在没有对其中暑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鉴定)的情况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为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而认定为工伤。 但我们认为,工作中中暑,是突发疾病,要么经职业病诊断或鉴定后是职业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认定为工伤;要么在48小时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作为视同工伤。否则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劳动局却认为突发疾病造成伤害也是事故伤害的一种为由,省去对中暑做职业病鉴定的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为工伤,应该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有问题。 请教大律师:劳动局的做法有问题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事故伤害”是指什么样的情况?有没有详细的规定?突发疾病造成伤害也是事故伤害的一种吗?谢谢!
答: 我个人认为这个是违法的 必须进行职业病鉴定, 事故伤害特指意外事故 按照今年的特殊规定(最近才公布的)中暑是可以认定工伤的(经过职业病鉴定),按照以前的规定,意外事故不包括自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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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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