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2003年10月到2004年4月(共6个月)期间,我被公司派往新加坡培训。按培训协议,公司每个月支付给我600新币的生活费。 在培训结束,回国后,公司却通知我,要我支付6个月共计600新币的税金,理由是我在新加坡每个月有600新币的收入,所以,按新加坡的法律,我必须缴纳税金。
但是在培训合同中没有提及会有税金,而且税金必须由我承担。
和我签订培训合同的公司是新加坡独资的公司,在上海注册的。
我想询问一下,这个税金应该由我承担吗?
答: 1、如果你新加坡还另外有500元的收入,则应适用其法律征税; 2、如果你总收入只有500元,则应适用我国的法律,发生争议,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更多内容请访问: http://www.peich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18&ID=8142&page=30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