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今年6月11日的时候,我男朋友的爸爸在单位发生事故,单位的人说是他自己在车外发动货车,而车子往前冲把他挤压至重伤的。经过二十几天的抢救,医治无效于7月3日去世了。医药费共花了三十几万.单位给付了医药费十六万五,当时说没有钱了,我们只能先向亲戚朋友借了近二十万给他爸爸急救.到现在为止,单位还是没有解决医药费的问题,说要协商解决.可是我们提出该给我们呈报工伤,单位至今也没报,眼看一个月期限就要到了,他们单位如不呈报工伤的话我们就有权提出.但是工伤保险的认定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他爸爸的单位是一家私人企业,他爸爸是副总经理,自己也入了股,约占11%,这有影响吗?还有他爸爸的驾驶执照是C照,而那辆车是B型车,这算是无证驾驶还是证照不符?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呈报工伤的可能性大不大? 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我们胜算的把握有几分?我们能否获得赔偿?包括家属的误工费、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等?盼望律师能给予解答为盼。谢谢!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目前最重要的是先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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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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