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来自辽宁省,有一个问题困扰我的家人很久了,可一直没能得到确切的答案。今天有幸得知您的论坛网,真的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回答我的困惑。在次深表感谢!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亲戚开个小工厂,去年有个熟人的女儿来应聘。可在试用期间,她没按照正常的程序操作机器,导致一只手的拇指截断,食指短了一小块,厂长及时送她接指。经过几经辗转她的手指接上,但行动不如从前。厂长对她的要求百依百顺,可后来她变本加利,无奈最终上了法庭。女工手指被鉴定为6级伤残。(之前的花销厂长未留下任何收据) 我想请问: 1、 对此情况厂里该如何负责? 2、女工的手指是否够6级伤残呢? 3、如赔偿大概要赔偿多少钱呢? 并请明示相关法律规定。
答: 1、女工的情况属工伤,治疗费用及赔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如企业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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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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