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家工厂昨天有一工人送医院不治死了。她是因为高烧42度死亡的。她当天本来已经请假,但是她是在工厂住的,所以她在工厂晕倒。当时我们已经马上送她到医院了,她是到了医院才死去。根据死者同宿舍的人说,她已经生病好几天了,一直没有去看医生,当天是吃了药引起反应才发生了这件事。因为她之前还吐出了这些药。那工人是女的,今年38岁。 请问,这样我们还要负责吗?如果要的话,我想知道大概要负多少钱啊?
答:不属于下列范围造成的死亡,应该不属于工伤,企业一般不与赔偿,但贵司如果出于人道,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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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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